2022年1月11日 星期二

物業交易的替代付款機制

感謝網友提醒,我就寫一寫物業交易的替代付款機制吧。

有鑑於這十年來,有多間律師樓出現違反操守的行為,銀行業界開始研究如何改善物業買賣流程中有關付款的安排。一直以來,細訂(不多於10%樓價的按金)以及大訂(減除細訂後剩餘的總樓價)都會由買方的律師樓保管,直至成交日才把款項交付至賣方律師樓,這個操作好處是賣方不能即時獲得訂金,避免偽業主收取細訂後捲款潛逃,壞處是律師樓成為保管訂金的中介,假如律師樓有員工挪用公款,將會導致買賣雙方蒙受災難性的損失,王馮律師樓就是一個相當明顯的例子。(想多了解一點,可以到此link看看資料)

對於銀行業界嘗試研究改善機制,我是抱持正面態度的,不過這衍生出來的問題是,如果訂金由銀行保管,那麼對銀行業員工的操守是否應該更嚴格規管呢?萬一銀行員工虧空公款,那應該向誰追究責任呢?這是我的小小思考,希望是我太多心吧。

6 則留言:

  1. 呢D case 多數是銀行賠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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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可能保險公司會理賠?我估計銀行有買依d方面嘅保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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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對,所以我對依個方向抱持正面態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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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當出事後,無論銀行及律師賠,都要經過浸長的日子,非常煎熬,唔係大家想像簡單!路人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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